关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武人社发〔2013〕27号)

来源: 作者:games.28365365.com 发布日期:2016-03-22 点击次数: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劳动人事部门,市直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武汉海外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工作暂行办法》(武人才〔2013〕1号),现就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在我市工作、创业的中央“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支计划”、省“百人计划”、市“黄鹤英才计划”(含“3551光谷人才计划”、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聚集工程”)等中央、省市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经认定批准的急需紧缺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其子女。

对于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及对象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资格认定手续。

海外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实行年审制度,对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其按本意见享受的有关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即行终止。

二、参保登记及缴费

(一)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应随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凡自主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原则上随所创办的企业法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也可以在个人创业初期,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和未就业的配偶及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在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可依据自愿原则,一次性补缴1996年1月1日至归国来汉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按照参保补缴时上一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申报核定,补缴比例统一为28%。在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补缴了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海外高层次人才原在国内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归国后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参保后,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由本人选择采取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长缴费时间不得超过5年)或一次性补齐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领取条件。具体按照本市统一的政策规定执行。

(六)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参保时男性年龄已满60周岁、女性年龄已满55周岁,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采取“一次性缴费15年”的办法,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参保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即20%执行。在一次性缴费后,可按规定核定、计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待遇核定及结算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并统一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比照我市有关保健医疗待遇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其合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时也需要刷社会保障卡,便于计算机系统记录消费信息)。年度累计合规普通门诊医疗费的95%超过本人个人帐户年度配置额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年支付给个人。市医保中心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普通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款拨付到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的计算公式为:

普通门诊补充支付金额=年度累计的合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95%-本人个人帐户年度配置额

(四)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慢性疾病,下同)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暂实行“二次结算”,待条件具备后,过渡到实时直接结算。

在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升级完善前,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的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并与市医保中心结算,属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垫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再按月结算,由市医保中心在每月初将上月的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款拨付到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内。

在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升级完善后,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只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余下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并与市医保中心结算。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补充支付金额=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95%-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五)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合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上述购药费用不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海外高层次人才常驻外地、因公出差、探亲或在法定假期期间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因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社保卡遗失、损坏等原因未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携带身份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发票、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审核报销手续。

(七)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参加生育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未就业配偶和子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然后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费用审核结算。

四、资金使用及管理

(一)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海外高层次人才补充医疗保险。每年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海外高层次人才参保及结算情况进行测算,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海外高层次人才补充医疗保险费实行储备金制度。由市财政局预拨补充医疗保险费至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市医保中心按照核定的应付帐申请拨付款项,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核销预拨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储备不足时,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足储备金,保证补充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发放。年度末,与市财政局核对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费拨付使用情况。

五、职责分工及经办

(一)用人单位负责提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认定证明及相关参保手续。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和视同缴费年限,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身份信息的登记、参保手续和待遇给付工作。

(三)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社会保险服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每个经办机构应安排1—2名业务熟悉的人员作为服务专员,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保险服务。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武汉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参加社会保险资格认定办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3年4月8日